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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已半年,现在能否适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
来源: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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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家住丰台的小刘是2007年底和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合同后,小刘一直认为原公司一直未按劳动法支付她的劳动报酬,但迟迟未提起劳动仲裁,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了,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小刘向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现在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解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规定了该一年时效可适用于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新法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二是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则不受一年仲裁实效的限制。
但是,很多人对新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存在误解,认为从2007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争议,都适用一年的时效。事实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只适用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之前发生的争议,仍按《劳动法》60天时效的规定执行。 所以,小刘与原单位的纠纷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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