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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某商贸公司共有职工12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又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于去年10月16日经过了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此社保费,问怎么办?
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中的‘企业职工一方’是指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从实践情况看,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很少有职工推举代表的情况,基本都是企业工会。因此,因履行合同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法有效。公司工会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它可以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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