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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期间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来源: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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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门头沟某厂职工,今年6月份,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7月份,其在工作中因机器漏电被击伤,住院治疗15天,住院治疗费共计5600元。出院后该厂不予报销医疗费和有关费用,理由是其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李某为此致电门头沟区148专线询问:该厂这种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李某在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因工负伤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属企业的职工。而且李某受的伤还是在本单位劳动工作中发生的,应当算工伤。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和保险待遇;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对于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职工,企业可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所以,该厂在未作处理之前,以表现不好为由,不予报销李某的医疗费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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