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无标题文档
首页 公告 组织结构 法律援助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法援在线 观点 法律援助基金会
您现在的位置:法援在线>>以案说法
  在线法律咨询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
  法援事迹谈
  法规查询(说明:仅
限于北京市政府颁布)
以案说法
非依法定理由,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被辞退
来源: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4-17
 


    2001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聘用,从事电梯司机工作,一干就是7年,2007年年底,刘某患病并被确诊为癌症,2008年初,单位与职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刘某身体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为由,明确告知刘某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只得一边治病,一边寻求法律帮助。由于身体状况的原因,由刘某的爱人代替她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了刘某的援助申请,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仲裁,并对其解释道: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所以,刘某的医疗期应当是六个月,在此期间,单位不能将其辞退。此外,如果医疗期满后,刘某未痊愈或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可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得到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规定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无标题文档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版权所有
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创意制作&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