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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刘女士与怀柔区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年4月,该公司以刘女士不能胜任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出了书面通知。刘女士认为自己已怀孕4个多月,合同又未期满,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咨询: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作人员解答: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刘女士在该公司已经工作2年,该公司在刘女士明示已怀孕4个多月的情况下,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必须把第四十条的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才能正确执行《劳动合同法》,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职工权益,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刘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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