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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丰台的小宋与爱人一同来到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刚刚失业的小宋很是想不通,只因他在言语中“得罪”了老板,不仅自己被辞退,还连累了同是一个单位的妻子,越想越“窝火”的小宋不禁问道:劳动者的权益难道就任老板这样侵害吗?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原来小宋与爱人在丰台某私企打工,一干就是13年了,前不久,小宋因为言语中与老板有些冲突,第二天老板便将其辞退,更令小宋愤怒的是,没过几天,老板找到了同在该企业的小宋爱人,亦通知其爱人不用上班,当夫妻二人找到老板讨说法时,老板却以种种理由搪塞了之。无奈之下的俩人只得寻求法律援助。
由于俩人都是农民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了援助申请,为其指派了律师,并就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为当事人做了进一步解释,明确告诉他们,现在单位辞退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辞退;二是单位提前一个月预告辞退。但此种情况受到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三是在试用期内或发生重大违反劳动纪律;四是单位裁员。在实践中,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或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证明自己的辞退行为是合法的。本案中,根据小宋的陈述,老板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小宋和爱人如果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较以前相比,赔偿金翻了一倍,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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