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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卖主不见了,如果房子被转卖怎么办?
来源: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4-07
 

    2008年3月的一个上午,大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坐下就哭着说:“我可找到你们了,我实在没办法了,你们可要为我做主呀!”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询问,原来这位老人姓李,今年60岁,她和老伴在2002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某小区的一套楼房。在2008年2月因二位老人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唯一的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李老太太所有,离婚后5天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早已超过了约定过户的时间,但她的老伴却不见了踪影,老人担心房产被前夫私自卖掉,自己落得人财两空,甚至无家可归。急得她这几天吃不下睡不着,在朋友的介绍下她来到来了司法局窗口,就出现了前面的一幕。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依法为其解答,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老人家可以持离婚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在立案以后由法院向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李老太太的前夫就不能私自将房产卖掉,也就维护了其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司法提示]本案中,当事人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尽快起诉,请法院督促离婚协议的旅行,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在立案以后法院可以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李老太太的前夫就不能私自将房产卖掉,也就维护了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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