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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26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丰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胜诉,受援人张女士得到了包括手术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的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1981年10月,当时只有14岁的张女士骑自行车自丰台区榆树庄至看丹公路上由西向东行使,在黄土岗附近,适遇另一骑车人老李,二人在同方向行驶时相碰,张女士摔倒后,右眼角内被其自行车闸把扎入受伤。经宣武医院诊断为“左中枢性偏瘫、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等。经丰台交通大队认定为双方责任,后经一审、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李除负担张某的伤后经济损失外,再一次性给付张女士2500元赔偿。然而,噩梦却未就此结束,2005年8月的一天,张某突然出现肢体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愈发频繁且加重。06年11月被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癫痫”,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且鉴定张某自2005年8月始发生的癫痫与1981年10月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已经过了26年,还能索要赔偿款么?”抱着疑惑的张某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及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虽然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最长保护期20年,但是张某发生的癫痫属于新发生的损害事实,在26年前的医学条件下是属于无法发现且预知的,所以此事故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5年8月起计算,据此,并未超过20年,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鉴于张女士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对方赔偿手术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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