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在丰台看守所羁押的未成年人贾某或许没有想到,自己成为了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实施新措施的第一个受益人。这些新措施不仅让贾某感受到司法机关工作的规范与严谨,更让他体会到法律对未成年人实实在在的关怀和帮助。
贾某于去年12月4日夜间,在某汽配城附近尾随过路的事主高兰(化名),后上前将事主高兰强行按倒用手掐事主脖子,欲强奸事主高兰,因事主高兰呼救并有汽车路过,贾某逃跑,后被抓获。
在丰台检察院与丰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出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一下简称《办法》)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指派律师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办理此案。即检察院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由检察院办案小组法律援助联络员记录在案——联络员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6项基本情况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援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社会调查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
通过更为具体化、规范化的措施,贾某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一日便有了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代理律师在查阅起诉意见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后,形成了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社会责任和未成年人犯罪后态度、生活中表现等两点的律师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最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向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目前此案已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据悉,丰台区法律援助从2004年开始便联合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截至2007年底,共为37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更是位居全市首位。此次联手落实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办法》的实施,将这项工作向纵深推进,同时扩大受援范围,具有了更为积极的意义:
一、规范了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程序。《办法》对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转交义务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核义务、指派义务等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如《办法》规定:“对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名的《法律援助申请书》后,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收案日期、涉嫌罪名等基本情况在24小时内告知公诉一处未成年办案小组的法律援助联络员,由联络员计录在案。”
二、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时进行社会调查工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2006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的一项活动,内容是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悔罪表现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进行社会调查件的案件的配合工作,这一规定对社会调查这一制度的坚持具有实际意义。
三、首次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之前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这次将未成年被害人也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受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