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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不退让 求助法援获赔偿
来源: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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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1日,来自河南的农民工老郭、老杨等五人跟随包工头韩某,开始在朝阳区一处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当时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70元,工程完工后由韩某现金支付。韩某是分包了四川省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公司将工人工资交给韩某,由韩某发放给工人。3月13日,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老郭腿部受伤,老杨手部受伤,二人均落下终生残疾,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事后,韩某支付了两人部分医药费,此后,公司和韩某便对他们不管不问。
虽然二人是老乡,且文化水平都不高,但老郭和老杨此时的做法却大不一样。老杨认为,自己在北京人生地不熟的,对方已经支付了医药费,现在只能与包工头交涉,能要回点钱算运气,要不回只好认了。而老郭却是个较真儿的人,他觉得自己在工地受伤,以后无法正常务工挣钱,却得不到点补偿,这事儿不合理。他相信,政府会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老郭从电视上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是专门为像他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地方,于是他来到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告知了他申请工伤认定及索赔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老郭收集了工伤事故的经过、自己在九鼎源公司工地上务工以及到医院治疗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07年11月19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了老郭的工伤。2008年1月14日,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老郭为工伤伤残九级。做完这些准备工作后,老郭向朝阳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援中心受理申请并指派公职律师耿胜先作为老郭的代理人为其进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2008年1月30日,耿律师代老郭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九鼎源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7万多元。
仲裁中,虽然九鼎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与老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老郭任何赔偿。但由于老郭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认可九鼎源公司的异议。2008年3月20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公司与老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赔偿老郭近5万元。
同样的农民工地位,同样的工伤事故,老郭经过努力,最终在法律援助帮助下获赔5万元,而老杨却分文未得。老杨很后悔,但由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已过,他失去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机会。
虽然老郭为维护自己权益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但他的付出是值得的。他不仅拿到了对他来说不算低的赔偿,得到了个人效益,他还通过自己的行动,惩罚了不守法的公司,带来了社会效益。希望更多的人能像老郭那样,积极行使权利,这样才会使那些不守法的公司和个人遵纪守法,才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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