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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事迹谈
一失足不等于终失业 刑满人员也需要关怀
来源: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7-24
 

    2000年崔某因盗窃被判入狱8年,2007年刑满释放。通过街道司法所的帮助在朝阳区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找到一份停车场管理员的工作。崔某说,收入虽然不高,但钱毕竟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赚来的。而且自己是个刑满释放人员,找到一份工作已经很不容易,尽管单位不给上三险、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崔某还是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的干着,不敢有任何要求。

    2008年5月6日,崔某自行车坏了,遂向同事借自行车,组长给他找了一辆,崔骑车外出时,公司职工李某称自行车是自己的,并称崔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崔某不服,与李某争执几句,遂被拉到经理办公室。虽有同事作证,但公司仍然对崔某作出了处理决定。公司以崔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北京市治安处罚条例及公司《停车管理员考核暂行规定》为由,对崔某作出罚款1500元(当月工资、押金)及予以除名的决定。而事实上崔某工作开始至今从未见到过该暂行规定。

    对于公司的决定,崔某很是不服,但又求助无门,2008年5月30日,崔某来到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中心能够帮助他讨回公道。

    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帮崔某做出分析。

    首先,如果公司认为崔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由公司自行处理。
    其次,公司不能擅自对崔某作出罚款1500元之决定。因为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
    第三,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与崔某签订劳动合同,崔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被开除之日起的双倍工资。
    最后,崔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公司补交工作期间的“三险”。

    鉴于崔某的情况,中心决定给与其法律援助,帮助他要回公司克扣的工资和押金。

    崔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8年的铁窗生活让其长期与社会隔离,而面对各种歧视,就业本就陷入困境。“一次失足,终身失业”由此造成的生活困窘,没吃没穿,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就难免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生存权的丧失和人们的偏见以及人格歧视,往往重新引发刑满释放人员对社会的不满和仇视,进而重蹈覆辙,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安置和帮教刑释解教人员需要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我们要从从关爱、关怀、关心的角度,使刑释解教人员感受到来自政府的温暖。树立他们重新开始生活的自信心。对于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事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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