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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祸无情 外地农民工不幸身亡 法律有情 朝阳政法人倾力相帮
来源: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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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0日,收到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传真至郑州的判决书后,正在公司工作的小于不禁泪流满面。从父亲去世到现在,他经历了太多的事情,而今他终于告慰父亲的亡灵,抚慰家人受伤的心灵。
小于的家乡在河南省范县一个贫困的乡村。小于母亲身体有病,小于还有一个姐姐两个妹妹,家庭负担沉重。为养家糊口,父亲老于不顾年迈,常年在北京的一些工地上打零工。2007年7月的一天,同乡蒋某介绍老于拆除位于朝阳区康家沟的一处民房。这项工作由姜某从房主朱某手中承包。
2007年7月16日上午,老于和另外一施工人开始卸房屋的大梁,当时他们均站在房墙上,用绳子兜住大梁慢慢往下卸。突然,对方喊道:“绳子断了,快松手!”。但老于已经来不及松手,大梁将他从房墙拽下,老于头部撞地,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当时,小于刚刚大学毕业,在郑州一家公司工作。闻到噩耗,小于及其亲属立即从河南赶赴北京。承包人姜某为小于等人支付了部分交通费、食宿费,向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交纳了3000元押金。一开始,于家试图与姜某通过协商解决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由于姜某的不配合,谈判最终陷入僵局。后小于的亲属相继离开北京,留下小于一人处理此事。小于涉世未深,再加身上所剩无几,寻求赔偿之路举步维艰。
小于首先来到高碑店乡政府。高碑店乡司法所负责处理此事。司法所工作人员很同情小于的遭遇,所长张国政、助理员李淑文立即到康家沟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同时召集房主、承包人进行调解,但由于承包人姜某不配合,不到场,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张所长建议小于到法院起诉,并让小于到朝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这样就可以免交律师费用。后小于将父亲尸体火化,无钱买骨灰盒,司法所还给了小于1500元钱以解燃眉之急。
小于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他查看了相关法条,自己写了起诉书,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立案这一环节却出现问题。原来,小于父亲尸体火化前,尸体停放在盛唐司法鉴定所,由于小于尚欠鉴定所尸检费及鉴定费9128元,无法将父亲尸体火化。没有火化证明,朝阳法院也无法立案。无奈之下,小于求助于朝阳区人大。朝阳区人大信访办李秀珍主任认为,农民工来北京务工,为北京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我们不能让他们流汗流血再流泪。区人大将该案确定为全程跟踪督办案件,积极协调民政、法院等机关,推动问题依法解决。李主任亲自为小于向鉴定所做担保,并协调朝阳民政局,使小于父亲的尸体得以在东郊火葬场免费火化。这样,小于及其家人诉朱某、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朝阳法院立案。李主任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小于,看到小于无钱住宿,就安排小于住在朝阳区人大院内。在此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主任还建议法院和律师尽力促成调解,这样,一方面能使小于能尽早拿到赔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
2007年11月,小于来到朝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鲍春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公职律师耿胜先免费为小于代理此案。在此案的进行过程中,鲍主任也多次协调法院和指导耿律师,力求更好更快地为小于解决困难。
耿律师接案之后马上开展了工作。他听取了小于的陈述,查看了案件材料,到高碑店乡派出所和朝阳公安分局重大责任事故科调取了房主与承包人签署的施工协议、承包人与八里庄村委会签署的协议书、房主与八里庄村委会签订的居民翻建房屋安全责任书、高碑店派出所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并让小于准备了其父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家庭情况证明、户口本、小于的收入证明和误工费证明及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通讯费等票据。耿律师注意到,姜某并没有施工的资质,属于非法包工,房主朱某明知姜某没有资质却将拆迁工作交由其承包,有明显过错,二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看到小于自己写的起诉书在诉讼请求方面存在很多不足,耿律师向法院申请更改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姜某、朱某以及介绍人蒋某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2400元、丧葬费180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96.67元、交通费1079元、住宿费5810元、伙食费1581元、小于误工损失3000元、尸检及鉴定费1216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共计291374.67元。 2008年1月10日,此案在朝阳法院第一次开庭。为尽快结案,承办法官特意邀请了高碑店乡司法所的两名调解员参加庭审,进行了调解,但被告姜某不同意调解。由于需要向公安机关调取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法庭宣布休庭。2008年3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就以下焦点进行了辩论。
一是姜某与受害人之间、房主朱某与雇主姜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房主朱某代理人认为姜某与受害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房主与受害人之间是承揽关系,且房主代理人认为房主在承揽人选任方面并无过失,故不应当承担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耿律师认为,姜某与受害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当属无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施工死亡,被告姜文华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至于房主朱某与雇主姜某的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的表述以及案情,不应是承揽而是承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明知姜某没有相应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姜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赔偿的数额。姜某代理人辩称受害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不应重复计算;朱某代理人辩称事发后,已经给姜某一万元用于解决死者事宜。
2008年5月1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姜某与受害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姜某对受害人承担雇主责任;朱某与姜某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朱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姜某,与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应适当减轻被告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姜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2944元、丧葬费1860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297元、住宿费1260元、交通费90元、误工费1200元、尸检费及鉴定费9128元。共计230522元,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本案一审以原告一方的胜诉结束。
期间,为了为小于节省开支,耿律师让小于坚持在郑州工作,在北京的调查取证、取送材料工作都由耿律师去做。耿律师还多次鼓励小于不要着急、不要气馁,有这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相信会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当耿律师将法院判决书传真至郑州时,小于在悲喜交集的同时,心中对朝阳区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充满了深深的感激和由衷的敬意。6月4日,小于专程从郑州赶到北京,向所有曾帮助过他的人表示感谢,还给朝阳区人大的李主任、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耿律师送来了锦旗。本案中,人大、法院、民政、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公职律师等组成的维权之网,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为朝阳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了贡献。这正是:弱势群体不弱势,灾祸无情人有情。通力协作助维权,政法合力献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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