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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事迹谈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上门维权
来源: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  日期:2008-05-21
 

    怀柔区某乡村民李某于1990年在乡政府所属金矿上班,在劳动施工过程中矿洞塌方,李某双腿被砸断,重伤致残,不能正常行走。当时李某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误工工资由金矿负担,但该企业于2000年被工商局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乡政府承担。此后直至2007年底,由乡政府每月向李某支付工资。2008年初,李某及其家人要求乡政府一次性赔偿20年的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但是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及其家人来到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院一次性判赔。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克才高度重视,由于李某身有残疾行动不便,便亲自带领工作人员驱车80余公里到李某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其后又到乡政府向主管领导了解此事。法律援助中心考虑李某实际生活状况,如果一次性判赔,法院还要找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对李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残,然后法院根据评残系数确定赔偿金额,但李某尚有一部分自理能力,估计不超过4级伤残,按照北京市2007年农民人均家庭收入标准9500元计算,20年伤残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加上护理费和残疾器具费,李某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20万元,如果一次性给付,李某日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乡里提出了自2008年开始,以后每年都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730元)给付李某,直至李某死亡时止的办法。随着最低工资的逐年增加,这样更有利于李某的实际生活,也可以保证李某老有所养。但李某又向法援人员提出,自己有一个17周岁的女儿,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没有自理能力,一直瘫痪在床,现在急需一笔费用,为女儿看病。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李某的要求向乡领导反映,并建议乡里按2007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李某六年的工资,乡领导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李某和其家人也表示同意,经过数次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甲方按照现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六年(即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人民币5256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二、六年后,即2014年1月1日后,甲方继续按照当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向乙方发放最低工资,直至其死亡之日止;三、乙方自愿放弃残疾补偿金等其他请求。协议签订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又跟随乡政府会计和李某家人到当地的农村商业银行支取了现金52560元,当面给付李某,李某十分激动,连说“谢谢你们大老远的来援助我,没想到自己的事这么快就解决了”。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中心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能援则援,对行动不便的受援人服务上门,采取非诉调解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从而减少受援人往来奔波和讼累,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又不伤双方和气,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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