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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2006年1月到某乳业公司做酸奶促销员,月收入一千元左右,她非常珍惜这份工作。严格遵守某乳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每一项任务。不曾想,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4月26搬运货物时,将腿扭伤,胫骨骨折。当时被送往医院疹治,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张女士的伤势有所好转,经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并确认为:“左胫腓骨双骨折,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已经达到伤残程度玖级。”病残的身体给张女士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精神压力,正当她安心养伤恢复身体并准备进行第二次手术时,某乳业公司只支付了张女士的医药费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后,就想与张女士解除合同,草草了事。张女士不懂法律,工伤赔偿多少心中无数,况且如果解除合同张女士今后的收入没有了,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母亲的赡养及女儿的抚养都不会有保障,想到这些张女士再也座不住了,她拖着病残的身体来到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提出了她的申请,她需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女士的遭遇给予了极大的同情,审查条件后立即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天正律师事务所冷律师办理此案。冷律师及时约见了当事人,细心听取了张女士的诉说,耐心安慰其情绪,劝导其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帮助理清申诉的请求事项,多次到通州区劳动仲裁部门查阅材料,与仲裁员协调沟通,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写出代理词。在冷律师的代理下,通州区劳动仲裁部门从维护弱势者劳动关系、消除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此案进行先行调解,同时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4日作出调解书:“一、某乳业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40元;二、某乳业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女士2008年2月工资1172元;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顺延劳动合同至张女士二次手术治疗结束时终止。”目前张女士已经拿到了伤残补助金和工资。在该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保护下,张女士在顺延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会很好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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