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实际情况,自2007年4月1日起,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实行级别和属地管辖,涉及区县公、检、法、劳动仲裁管辖的援助案件申请,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只负责受理市级所属的公、检、法、劳动仲裁管辖的援助案件申请。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