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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认真调研,按照调解专业化、便利化、经济化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便民、利民、惠民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2007年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220件,其中67件被化解在诉前,通过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化解的纠纷占纠纷总数的30%以上。
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在日常接待和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注意到有些法律援助案件本来案情简单、事情不大,但由于没有及时调解,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小纠纷争出了大矛盾,甚至形成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有些年迈老人哭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他们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时已处于居无定所、食不裹腹的困境,如果按部就班地以受理、指派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很难及时地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其身心会受到很大的伤害;还有些简单的民事赔偿纠纷,如稍作调解,很可能会使双方握手言和,没必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上述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诉前调解对受援人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开展诉前调解,快速处理民事纠纷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行的。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诉前调解新模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005年底,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进驻怀柔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办公,区信访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区建委、区农委、区法院等数个部门在该中心均设有咨询窗口,怀柔区法援中心针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发挥与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优势,开展了诉前调解、部门联动、共同调解的有益尝试。
二、诉前调解工作模式 1、工作原则
2006年初,怀柔区法援中心设立了诉前调解工作规范,全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于受理的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只要条件允许,一律本着“能调则调、当诉则诉、调诉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2、具体操作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逐步形成了规范化的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诉前调解的自身特点,规定了如下工作步骤,即受理—分流—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调解书,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我们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一些典型的简易纠纷及时适用诉前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且双方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案件标的均无异议的债务、赔偿纠纷一律适用诉前调解,不仅简化了程序,减少了环节,同时体现出效率与效果;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较为复杂的纠纷,及时向领导请示,召开协调会,制定调解方案,进行联合调解。此外,凡属于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者存在争议而调解不成的情况,均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不能因诉前调解而拖延诉讼期限。
3、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工作人员在诉前调解工作中贴近群众,力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坚持做到“四心”服务,即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是非有公心。凡以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都要做到“案结事了”,在工作中要善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解,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团结和睦;同时讲求工作效率,及时、快速地化解纠纷,避免久调不决,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讼累。
三、经验与成效
我们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认为下列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成功率较高,而且效果较好:一是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都同意诉前调解的一般民事案件,比如债权债务纠纷。二是“三养”案件,即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法律救助。三是因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如果处理不及时当事人要上访的案件,如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
——提前介入,联合调解,群体性纠纷即时化解。2007年9月,在怀柔区政府门口发生一起农民工因讨薪引起的集体上访,共有来自四川籍和宁夏籍的农民工一百多人,堵在区政府门口,要求立即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怀柔区法援中心主任和建委、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这些农民工受雇于两个包工头,在怀柔物美京北大世界改造工地打工。这个工程由河北唐县星宇建筑工程公司负责,由于工期紧张,星宇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这两个包工头,但由于包工头管理不善,工程进度慢,延误了工期。星宇公司多次警告无效后,决定立即结清工程款23000元,终止合同。两个包工头拒不结算,还提出承包后期工程,否则,承包方必须赔偿26万元。为给星宇公司施压,两个包工头停发了农民工的工钱。农民工不明真相,便集体到区政府上访。
当天下午3点至凌晨2点,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张主任和建委、劳动部门的同志,共进行了四次联合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按农民工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60元计发工资;停工三天滞留时间每人每天按30元计发工资;考虑到部分宁夏农民工无活儿可干要回家,适当补偿返乡农民工部分路费,每人270元。之后双方当场签订协议书,两个包工头当场兑现农民工工资和交通费用。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得以成功化解,农民工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人文关怀,润物细无声。在诉前调解中,我们十分注重将人文关怀融入到工作的一点一滴中,使当事人深受感动。
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令她一筹莫展。工作人员经了解得知,李女士与丈夫王某于2006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楼房归丈夫王某所有,王某补偿李女士20万元作为楼房的差价。现王某偿还14万元后就不再偿还了,多次向其催要没有结果。工作人员解答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通过调解解决工作方式更加机动灵活,处理期限也相对较短。李女士表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再考虑到法院起诉。援助中心随即启动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将双方约到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王某表示目前因为经济状况不好,履行协议有困难,但对双方签署的协议表示认可。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由王某向李女士一次性偿还4万元,实际履行后不再执行原协议。最终,双方都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工作实践证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运行,既实现了快速高效服务,又与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不相矛盾。采用诉前调解机制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为零,但满意度却趋于百分之百,而且极大地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占用,呈现时间快、效果佳、程序简便的特点。
四、当前诉前调解工作机制面临的问题
目前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较好,面临的问题一是客观条件导致不能保证所有纠纷得到及时调解。遇到咨询、调解等工作繁多时,数项工作累积,工作人员难于分身,不能保证所有案件及时得到调解;二是某些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处于法律与政策的边缘,比如农村中的搬迁户因政策性搬迁落户到新的集体后,理应成为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实际上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突出的问题是分钱、分物以及分配口粮田等均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对于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只得寻求法律援助,处理此类纠纷有较大难度。
五、对诉前调解基本问题的想法和建议
1、继续完善工作制度。应当结合实际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到操作性强、管理规范。
2、做到诉前调解程序的有限化。诉前调解程序的有限化包括调解次数的有限化和调解期间的有限化。既实现当事人真正意思自治,又要避免过度强调诉前调解、盲目追求调解结案率,导致“马拉松”式调解。
3、拓展诉前调解的广度。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结合专题或典型案例,加强对诉前调解程序和特点的宣传,提高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程度,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4、挖掘诉前调解的深度。强化诉前调解机制的矛盾化解功能,能够前移矛盾化解的关口,将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激化纠纷,更多地纳入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使特殊矛盾能快速有效地平息在萌芽状态,以此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优势。
目前,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有30%以上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解决,我中心将继续推行和完善此机制,使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力量,但谋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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